發改辦高技〔2017〕1284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:
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,推動區域創新能力建設協調發展,進一步提升我國區域創新能力建設水平,按照《加強區域產業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指導意見》(發改高技〔2010〕2455號,以下簡稱《指導意見》)、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施新興產業重大工程包的通知》(發改高技〔2015〕1303號)、《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2號)和《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高技術產業工作的通知》(發改辦高技〔2017〕1051號)等部署和要求,我委擬組織開展2017年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建設工作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。
一、請按照《指導意見》的有關要求,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編制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方案,并進行嚴格審查、擇優推薦。每個省、區、市申報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數量不超過3家,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所在省市可申報5家(其中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原則上不少于2家)。
二、擬申請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應具備以下條件:
(一)已于2016年9月20日前批復為省級工程研究中心(工程實驗室),且省級政府已給予財政資金支持或有明確的財政資金安排計劃。
(二)所在產業領域屬于《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》(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號)明確的范圍,能為解決產業發展瓶頸問題提供關鍵共性技術支撐,并具有較好的輻射、帶動作用。
(三)在本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,中心總人數不少于50人,其中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30人;中心擁有的研發設備原值不少于3000萬元,研發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;主持或承擔過國家科技計劃或行業標準制定任務。
(四)擬申報單位需圍繞本領域關鍵共性技術問題,至少與1家同行業或產業上下游相關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、國家工程實驗室、國家企業技術中心、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(工程實驗室),建立長久合作共建機制。
(五)同一個承擔單位(法人)只能申報1家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。
三、請于2017年9月20日前,將通過審核的方案(包括相關證明文件)和專家論證意見一式2份報送我委,并填寫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申請表(見附件),另附電子版光盤。專家主要對組建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的必要性、合理性,中心承擔單位是否具備承擔中心建設的基礎和能力,中心所屬領域是否符合要求,中心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等方面進行論證。
在你們組織專家論證、審核、申報的基礎上,我委將按程序對方案進行合規性復核,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進行命名。
特此通知。
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